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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当然也维护
常。但法家认为朝延的律法
于
常,因此将
常观念限制在一定地限度之内,称“非公室告”例如父亲偷儿
东西就是“非公室告”官府对此不予受理。而要是这父亲偷了他人的财
就是属于“公室告”的罪行,作为儿
有义务揭发父亲地罪行。如果儿
隐瞒了父亲的罪行,就会被一同连坐问罪。相反,如果儿
告发了父亲的罪行,那他不仅不会被问罪,而且还能保住自己家
的财产与荣誉。这便是法家提倡的“赏罚分明”原则。
弘武十一年,在与西方理论完成第一
磨合后。中华的
法学家开始正式向儒家的
统地位发起冲击。从而向世人证明了新学并非只会躲在女皇的裙
后狐假虎威。撇去“天学”的庇护新学照样可以引经据典同儒家正面展开论战。由于
法学家引用了大量先秦时代的著作与观
,因而欧洲人习惯
地将这场持续将近一个世纪的儒
之争称作“东方的文艺复兴”不过中华的学者却对这
想当然的比喻嗤之以鼻。这一来是因为在中华的学者的
中华夏的先秦时代远胜于欧洲的古罗
时代。二来则是欧洲的文艺复兴仅限于文化艺术,而中华的儒
之争则
盖了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哲学风俗等诸多方面。因此后世的中华学者更习惯地称这段时期为“诸学争鸣”
无论是文艺复兴,还是诸学争鸣,这场运动的发起者们似乎都没预料到自己会给中华帝国乃至整个世界带来何等
远的影响。正如开弓没有回
箭,一些事情一旦开始就无法回
。不过人们亦无法说清这支“箭”究竟是什么时候
去的。有人说是在陈
壮于岭南开设报馆之时,也有人说是在弘武帝
任南明首相之时,亦有说是在中华朝立国之后。当有一
却是大家公认的,那就是第一颗火
是在弘武十一年的夏天被
亮的。
历来法家都是以“重刑峭法”闻名于世。可事实上奉行儒家的朝代在用刑上并不比奉行法家的朝代手
到哪儿去。儒家与法家地分歧更多是在
常与律法的矛盾上。儒家认为封建
常要
于国家的津法。因此在律法中儒家提倡“亲亲相隐”的原则。即
女不能告父母,妻
不能告丈夫。就算父母、丈夫真犯有大罪,
女、妻
大义灭亲告发这一家之长。也得先治
女不孝之罪与妻
不义之罪。到了明朝这
“亲亲相隐”甚至延伸到了长官与下属、官员与百姓。
弘武十一年六月。国会在完成对外贸提案的审议之后,照例
了司法提案的审议阶段。虽然中华朝在理论上继承了之前的《大明律》,但在现实生活中一
从《大明律》上脱胎迩来的《中华律》
本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中华帝国。因此每一届国会都会更新一
分法律。这些法律大多与经济生产活动有关。大多是由司法院从各省历年积累的判例中挑战比较普遍、比较迫切地问题,编撰成新的法案后
由国会审议。亦或是由国会议员
据情况直接向国会提案修改成订立某些法案。但不论是国会、还是司法院都很少会去修改《中华律》中刑事方面地内容。须知从《唐律》到《宋律》、《明律》,再到现今的《中华律》,律法的结构与基本内容却并没有发生过太大的变化。中华朝固然认为传统的律法在民事上存有严重的缺陷,却并不认为相关的刑法也需要修改。毕竟就《大明律》本
而言并没有凌迟之类地酷刑,其又比同一时期其他国家的法律要缜密系统得多。然而这一次新学一派却把矛
指向了沿用千年的刑律。
异。像贸易自由之类概念,原本是法家极其抵制的观
。却在“工战”与“商战”的
号下被赋予了新地意义。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中华对贸易自由的理解,亦开始偏离了西方自由贸易的概念。但这一切都不会阻碍本土的
法家
收西方的理论观
为已所用。